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所以交通事故若是造成人员受伤或者财产受损,交警会在现场就能进行初步定责,系统的会送达当事人。依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就可以定责。若是非常轻微,只用上传等就可以进行定责。
一、交通事故全责情形
(一)追尾碰撞前车的;
(二)变更车道发生事故的;
(三)倒车、溜后发生交通事故的;
(四)从路外或非机动车道驶入机动车道发生碰刮的;
(五)绿灯放行或没有信号灯控制的路口转弯车未让直行车的;
(六)进入环行路口的车未让驶出或在环行路口内行驶的车辆的;
(七)跨越道路中心实线或者隔离实线发生事故的;
(八)逆向行驶的;
(九)右侧超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十)超越前方正常掉头、左转弯、超车的车辆时发生碰刮的;
(十一)冲红灯发生交通事故的;
(十二)有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地方以及在人行横道、桥梁、陡坡、隧道掉头发生交通事故的;
(十三)碰撞依法可以暂停、停放的车辆的;
(十四)开关车门造成交通事故的;
(十五)机动车进出停车场或停车泊位时与正常行驶的车辆发生事故的;
(十六)单方发生交通事故。
二、交通事故的认定书内容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办案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加盖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向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调解和直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