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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转让协议(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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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转让协议

  2.1 为甲方所有的        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心)全部举办者(出资)权益,即100%的所有者权益转让给乙方,乙方完全收购该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心)。

  同时,        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心)现有全部资产,包括现有设施、设备、医疗器械、药品、针剂疫苗、家具、电脑等(详见附件《盘点确认清单》)及转让交割后的医保刷卡收益、公卫拨款的归属权。

  2.2 双方约定:

  (1)    年    月    日(含当日)前的营业收益归甲方所有,之后归乙方所有。

  (2)    年    月    日(含当日)前的医保刷卡收益归甲方所有,之后归乙方所有。

  (3)    年    月    日(含当日)前的公卫拨款归甲方所有,之后归乙方所有。

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转让协议

  除遭遇不可抗力因素,发生违约均应承担违约责任。

  11.1 一般性违约

  (1)甲方违反第七条第1项约定,逾期移交超过 15 日的自第 16 日起应当按照每日 元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移交物存在瑕疵甲方应照价赔偿。

  (2)乙方违反第五条约定,未按期足额付款超过 15 日的自第 16 日起按应付未付款项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上述事项或其他违约事项造成对方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11.2 根本性违约

  因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或因违约导致本协议全部或部分事项无法履行的,应向守约方支付不低于¥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的违约金,如造成的实际损失高于上述金额的守约方仍有权进一步进行追索。

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转让协议

  双方确认以下为有效联系方式:

  (1)甲方

  地址:        

  电话:        

  联系人:        

  电子邮箱:        

  (2)乙方

  地址:        

  电话:        

  联系人:        

  电子邮箱:        

  与本协议履行有关的事项,应当按以上联系方式进行通知。一方联系方式变更应当书面告知另一方,未有效告知前按以上联系方式所作通知仍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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