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情形进行了明确规定,同时也明确了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式为工资基数乘以工作年限,但往往劳动者在计算工作年限时会陷入最高12年(对应12个月薪资补偿)的误区。实则经济补偿金年限是否受12年需根据具体补偿情形以及劳动合同是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就已经存续进行区别判断。裁判要旨
1、对于劳动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施行前成立并解除的,仅当劳动合同系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或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被解除时,经济补偿的支付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不属于前述原因解除的,经济补偿的支付年限不受12年。 2、对于劳动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施行后成立并解除的,仅当劳动者月工资标准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经济补偿的支付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不满足前述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的支付年限不受12年。3、对于劳动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施行前成立并在施行后解除的,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施行为节点,按照前述第1点、第2点分段计算经济补偿的支付年限。真实案例 1990年3月,李某洋入职四川某纺织厂。2021年3月,四川某纺织厂以李某洋存在同业竞争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2021年4月,李某洋不服四川某纺织厂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向成都市双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起劳动仲裁,主张四川某纺织厂按照劳动合同解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支付62个月的经济赔偿金。成都市双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经审理裁决四川某纺织厂向李某平支付62个月的经济赔偿金共计372,000.00元,四川某纺织厂不服仲裁裁决,遂向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提起诉讼。成都市双流区人民经审理认为:四川某纺织厂解除与李某平劳动关系的理由不能成立,属于违法解除,应当支付经济赔偿金。四川某纺织厂与李某平劳动合同成立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并在施行后解除,故应当分段计算经济补偿的支付年限。又因李某平月工资标准为6000元,并不高于成都上一年度职工月工资标准的三倍,故两段经济补偿的支付年限应当根据劳动合同存续时间据实计算。故四川某纺织厂主张经济补偿支付年限不能超出12年的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律师说法 经济补偿的支付年限之所以存在分段计算情形,主要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将经济补偿的支付年限以2008年1月1日进行了分段,明确2008年后的经济补偿年限计算应当按照本法规定,2008年前的经济补偿年限计算应当按照当时有关规定,前者具体是指以用人单位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作为确认是否适用经济补偿上限的标准,后者则是依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确认仅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以及劳动者不能胜任岗位的情形方才适用经济补偿上限的标准。换句话说,只要不是前述三种情形,则经济补偿的支付年限并无最高,所谓最高12年的经济补偿支付年限仅是以特殊涵盖普通的一种错误解读。想了解更多精彩内容,快来关注史呈文律师#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