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仲裁有哪些基本制度?
确立什么样的仲裁制度,直接关系仲裁的生存和发展,也直接关系到能否公正、及时、有效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仲裁法在总结中国仲裁的经验,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三项基本制度,即协议仲裁制度、或裁或审制度、一裁终局制度。
1、协议仲裁
这是仲裁中当事人自愿原则的最根本体现,也是自愿原则在仲裁过程中得以实现的最基本的保证,仲裁法规定仲裁必须有书面的仲裁协议,仲裁协议可以是合同中写明的仲裁条款,也可以是单独书写的仲裁协议书(包括可以确认的其他书面方式)。仲裁协议的内容应当包括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约定的仲裁事项,以及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2、或裁或审
或裁或审是尊重当事人选择解决争议途径的制度。其含义是,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应当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能向起诉。人民也不受理有仲裁协议的起诉。如果一方当事人出于自身的利益或者其它原因,没有信守仲裁协议或者有意回避仲裁而将争议起诉到,那么被诉方当事人可以依据仲裁协议向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驳回起诉,按照仲裁法的规定,将对具有有效仲裁协议的起诉予以驳回并让当事人将争议交付仲裁。
3、一裁终局
《仲裁法》第9条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起诉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一裁终局的基本含义在于,裁决作出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即使当事人对裁决不服,也不能就同一案件向提出起诉。
所以一裁终局,不仅排除了中国沿用多年的一裁二审的可能性,同时也排除了一裁一复议和二裁终局的可能性。
当事人如果对仲裁结果存有异议,可以向人民申请撤销仲裁结果,经过人民受理审查之后,认为符合重新仲裁情形的,可以开庭进行重新仲裁,重新仲裁程序是针对原来仲裁案件的继续,提高了解决中分的效率,维护了公正原则。
二、仲裁裁决可否申请上诉或再审
仲裁和诉讼是相互排斥的。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不予受理。因此,如果事先选择了仲裁解决纠纷,仲裁裁决作出之后,就不能再就该商事纠纷向起诉。
达成了有效的仲裁协议之后,当事人再去提起诉讼,是不会受理的。同时,案子经仲裁审理以后作出的裁决是终局的,不能再向起诉或者提起上诉,也不能要求再次仲裁。
当事人对人民驳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的,不属于申请再审案件受理范围,人民不予受理。对裁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起诉讼。仲裁书不是判决书。仲裁是一裁终局,如有新证据或仲裁程序违法可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向作出裁决的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提出申请。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当事人要承担裁决有法定撤销事由的举证责任。即当事人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仲裁裁决书及证明存在撤销事由的基本证据。
法律依据:《仲裁法》
第九条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