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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费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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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诉讼费标准

1、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诉讼标的额×2.5%-200元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诉讼标的额×2%+300元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诉讼标的额×1.5%+1300元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诉讼标的额×1%+3800元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诉讼标的额×0.9%+4800元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诉讼标的额×0.8%+6800元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诉讼标的额×0.7%+11800元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诉讼标的额×0.6%+21800元

(10)超过2000万元:诉讼标的额×0.5%+41800元

2、执行费(申请人不预交)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每件50元至500元

(2)不超过1万元:每件交纳50元

(3)超过1万元至50万元:执行金额×1.5%-100元

(4)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执行金额×1%+2400元

(5)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执行金额×0.5%+27400元

(6)超过1000万元:执行金额×0.1%+67400元

3、保全费

(1)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每件30元;

(2)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 :1%;

(3)超过10万元的部分0.5%,但最多不超过5000元。

4、离婚案件:每件50-300元,超过20万元的部分收0.5%。

5、侵害人身权案件:每件100-500元,超过5万至10万的部分,收1%;超过10万的部分收0.5%。

6、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50-100元。

7、劳动争议案件: 每件10元。

8、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无争议金额的,每件500-10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

9、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最高不超过30万元。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10、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100元;其他行政案件,每件50元。

二、民事诉讼费包括哪两个方面?

1、案件受理费

就是人民决定受理当事人提出的诉讼后,依法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

案件受理费可分为:

(1)非财产案件受理费,如离婚、侵犯公民肖像权、名誉权等因人身关系或非财产关系提起的诉讼时,人民依法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

(2)财产案件受理费,如债务、经济合同纠纷等因财产权益争议提起诉讼时,人民依法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

2、其他诉讼费用

人民除了向当事人收取案件受理费外,还应收取在审理案件及处理其他事项时实际支出的费用。

主要包括:

(1)勘验费、鉴定费、公告费、翻译费(当地通用的民族语言、文字除外)。

(2)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在人民决定开庭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

(3)采用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实际支出的费用。

(4)执行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所实际支出的费用。

(5)人民认为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诉讼费用。

综上所述,民事诉讼费用主要由案件受理费及鉴定费、勘验费及其它费用构成。其中案件受理费又可以分为财产案件受理费和非财产案件受理费。对于财产案件,受理费按照标的额的一定比例征收,金额越大,收取比例越低。

法律依据

《人民诉讼收费办法》 第十三条 原告自接到人民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7日内预交 ;反诉案件,由反诉当事人在提出反诉的同时预交案件受理费。预交确有 困难的,可在预交期内向人民申请缓交。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 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上诉案件的诉讼费用,由上诉人向人民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 当事人都提出上诉的,由上诉的双方当事人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 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应当通知其预交。上诉人在接到人民预 交诉讼费用的通知后7日内仍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 处理。申请执行等费用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预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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