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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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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专家应当通过采购专家库进行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和资源整合要求,统一建立采购专家库,也可以借助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已有的专家资源建库。凡经财政部门审核登记的专家,即获得评审专家资格。财政部门可以根据管理需要,颁发《采购评审专家聘书》。财政部门应当对所聘评审专家的资格每两年检验复审一次,符合条件的可以继续聘用。评审专家在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1、为采购工作提供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

2、严格遵守采购评审工作纪律,不得向外界泄露评审情况;

3、发现供应商在采购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或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应及时向采购评审工作的组织者或财政部门报告并加以制止;

4、解答有关方面对采购评审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咨询或质疑;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法律依据:《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采购评审活动的管理,规范评审专家执业行为,提高采购工作质量,依据有关法律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以独文身份从事和参加采购有关评审工作的人员。评审意家从事和参加采购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活动评审以及相关咨询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条件,分级管理,资源共享,随机选取、管用分离”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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