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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能鉴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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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公司发展需要,培育一批高技能人才队伍,进一步完善职业技能鉴定制度、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根据劳动部颁发的《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及贵州省颁发的《贵州省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职业技能鉴定是指对技术岗位操作人员进行技术等级的考试、考核和技师、高级技师资格的考评。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对象是公司生产岗位内从事操作、维护、保养等技术性岗位的从业人员(含聘用工)。

第四条职业技能鉴定实行考培分离、评聘分离原则,严格执行上级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坚持客观公正、规范有序地开展工作,确保职业资格证书的权威性。

第二章职业技能鉴定组织机构

第五条集团公司职业技能鉴定考核领导小组为鉴定、评聘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指导、协调、监督不同工种鉴定工作的开展,调整技能结构比例、评议鉴定考核结果、评判鉴定争议,审议职业技能鉴定相关规章制度,负责对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人员的聘任。

第六条领导小组下设各专业考评组和考务工作组,为对应鉴定工种的具体领导及实施机构,负责对应工种的培训、鉴定、考核、评审及相关准备工作。

第七条贵州省第九十五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与人力资源管理部合署办公,接受职业技能考核领导小组的领导。承担职业技能鉴定的实施机构,负责公司职业技能鉴定的行政管理工作,并对取得不同资格证书的员工进行聘任及奖励。

第公司技师评审委员会负责技师的评审、聘任工作。

第三章职业技能鉴定的实施

第九条公司从事生产技术岗位的员工必须逐步经过技术等级培训,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条技术性职业(工种)的职业资格证书分为初级工(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工(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以及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五个等级。

第十一条职业技能鉴定申报条件:

(一)申报初级:学徒工学徒期满,或从事本工种三年以上,或经各级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培训毕业或结业。

(二)申报中级:取得初级技术等级后并在本工种连续工作五年以上;或经正规的中级技术等级培训;或具备本工种八年以上工龄;或按国家和省规定审批开办的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毕业生,可申报中级技术等级的职业技能鉴定。

(三)申报高级:取得中级技术等级证书后并在本工种连续工作五年以上;或经过正规高级工培训;以及高级技工学校、高级职业技术教育专业班培训毕业生。

(四)大学专科(含专科)以上毕业生,具有2年以上(含2年)工作年限的,可直接申报高级工;或女职工年龄大于40岁

(含40岁)、男职工年龄大于45岁(含45岁)且工龄在15年以上的(含15年),未获得相应等级的技术工人,可直接申报高级工。

(五)申报技师:取得高级技术等级证书3年以上,具有丰富的生产实践经验和操作技能特长、能解决本工种关键操作技术和生产工艺难题,具有传授技艺能力和培养中级技能人才能力的人员,可申报技师考评。

(六)申报高级技师:任技师5年以上,具有高超精湛技艺和综合操作技能,能解决本工种专业高难度生产工艺问题,在技术改造、技术革新以及排除事故隐患等方面有显著成绩,且具有培养高级工和组织带领技师进行技术革新和技术攻关能力的人员,可申报高级技师考评。

(七)少数技术优秀确有专长或有突出贡献者,或参加国家和省地(州、市)级以及公司内部举办的技术比赛获得荣誉者,经鉴定所审查并报省劳动厅批准,可破格申报上一级技术等级的考核或考评。

第十二条职业技能鉴定程序

(一)鉴定所根据各二级单位当年申报的鉴定计划,或视各工种的鉴定成熟情况,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鉴定制度。

1、定期鉴定:由鉴定所每年年初在内部网上发布鉴定公告。各二级单位根据鉴定公告,组织本单位内部人员的报名、资格审查、教材、《职业技能鉴定申请表》、《职业技能鉴定报名登记表》的填写等相关事项。

2、不定期鉴定:针对人数少且鉴定条件已成熟的工种,各二级单位可提前2个月向鉴定所提出鉴定申请,经批复后实施。

(二)鉴定实施前,鉴定所向省劳动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递交鉴定报告。

(三)经省劳动厅批准后,鉴定所发给考生准考证,按规定时间、方式参加考核、考评。

(四)经考核合格的员工,鉴定所到省劳动厅统一办理合格证书。

第九条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试题、方法、评分

(一)考试试题一律采用国家题库;国家尚未统一试题省已统一试题的工种,一律采用省编制的试题;省尚未统一试题的工种,经省劳动厅批准,鉴定所可组织相关专家编制试题。

(二)考核方法:

1.技术等级考核分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理论考核采用笔试、闭卷方式进行;实际操作考核采用加工典型工件或模拟生产方式进行。

2.技师资格鉴定采用理论考试﹑实操考试、论文答辩和综合评审四个程序进行。理论考试和实操考试同时合格的人员,才能参加论文答辩。论文答辩和综合评审均为60分(含60分)以上为合格。

(三)考核评分: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考试均实行百分制,各项成绩均达到60分以上(含60分)为合格;80分以上为良好;90分以上为优秀。要求撰写论文和作论文答辩的除理论、实际操作合格外,论文答辩也要合格才算整个考核合格。

第十三条收费及其它

申报职业技能鉴定,均应按照规定交纳鉴定费。

(一)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按照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我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黔价行事字号文)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二)职业技能鉴定费支付项目:组织职业技能鉴定场地、命题、考务、考评、阅卷、检测费用,原材料、能源、仪器设备消耗费用及鉴定所管理费。

(三)鉴定费用严格按照“以收定支”原则使用。确因实际情况收不抵支时,不足部分可从培训费中列支。

第四章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的聘用及管理

第十四条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实行资格考核、认证制度。第十五条考评员的聘任和管理由鉴定所统筹安排。对获得考评员资格的人员聘为相应工种(职业)等级或类别的考评员。

第十六条严格执行考评人员对其亲属的职业技能鉴定回避制度;考评人员要严格遵守《考评人员工作守则》,公平、公正地进行考评。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吊销资格等处罚。

第十七条鉴定所建立考评员年度评议考核制度。每年对本年度参加实际考评工作的考评员进行评议,作为续聘的主要依据。

第五章职业技能鉴定期间的考务报酬

第十职业技能鉴定期间是指鉴定公告中的鉴定考试时间及实际操作考试前的准备时间。

第十九条专业考评组负责鉴定前培训课程设置,根据其课程安排,严格按照《公司员工教育培训管理标准》“内部办班按标准支付讲课教师实际授课时数的讲课费和办班必须的教学用品费用。讲课教师课时费支付标准为:高级职称50元/课时,中级职称30元/课时,初级职称(含其他人员)20元/课时。”执行,讲课费从公司培训费中列支。

第二十条职业技能鉴定期间,根据劳动保障部门相关规定,对考评员(监考员)、督导员及相关工作人员给予相应的考务报酬。标准如下:

考核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考评组组长:80元/天考评员、考务组组长:50元/天

考务人员、监督人员:30元/天

督导员:200元/次

技师评审委员会在行使其职责期间,按考核领导小组标准给予相应报酬。

第二十一条对于自行命题的工种,出题人员将给予相应的出题费。标准为100元/套。

考务报酬及出题费在鉴定费中列支。

第六章获得职业资格证书人员的聘任及待遇

第二十二条经鉴定所鉴定后,对获得技术等级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实行一次性奖励,奖励费用从公司培训费中列支:

初级工:200元

中级工:280元

高级工:400元

技师:500元

高级技师:800元

第二十三条各二级单位根据考核公示结果,对获得证书人员按标准造表,经人力资源部审核发放。

第二十四条其它管理岗位(或非技术性岗位)的人员,可自行参照国家出台的鉴定工种,向鉴定所递交申请,经批准后自行参加相应职业资格技术等级鉴定,对获得职业资格证书人员按照规定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五条对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实行评聘分离制度。

第二十六条对已聘任的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待遇另行行文执行。

第二十七条职业技能鉴定所建立技术等级考核档案及公司技能人才库,作为技能人才使用、聘任、奖惩依据。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本细则经公司职业技能鉴定考核领导小组审议,总经理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从行文之日起执行,凡以前印发的文件与本《细则》相抵触的,均按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条本细则由公司职业技能鉴定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1、原文件中第三章“职业技能鉴定的实施”第九条.5申报技师:原文“取得高级技术等级证书连续本职业(工种)8年以上,……”更改为:5、申报技师:取得高级技术等级证书3年以上,具有丰富的生产实践经验和操作技能特长、能解决本工种关键操作技术和生产工艺难题,具有传授技艺能力和培养中级技能人才能力的人员,可申报技师考评。

2、原文件中第三章“职业技能鉴定的实施”第九条2考核方法(2)“技师资格鉴定采用专业理论知识考核(采取笔试),并结合个人工作总结或论文进行答辩,专业技能考核采取现场分析、判断解决生产操作技术难题或技术攻关等方式进行。”

更改为:

(2)技师资格鉴定采用理论考试﹑实操考试、论文答辩和综合评审四个程序进行。理论考试和实操考试同时合格的人员,才能参加论文答辩。论文答辩和综合评审均为60分(含60分)以上为合格。

3、原文件中第三章“职业技能鉴定的实施”第十条收费及其它(2)“职业技能鉴定费用支付项目:组织职业技能鉴定场地、命题、考务、阅卷、考评、检测及原材料、能源、设备消耗的费用。”

更改为:

(2)职业技能鉴定费支付项目:组织职业技能鉴定场地、命题、考务、考评、阅卷、检测费用,原材料、能源、仪器设备消耗费用及鉴定所管理费。

4、原文件中第四章“职业技能鉴定期间的考务报酬”第十七条“职业技能鉴定期间,根据劳动保障部门相关规定,对承担的责任有关人员给予相应的考务报酬”

更改为:第十七条职业技能鉴定期间,根据劳动保障部门相关规定,对考评员(监考员)、督导员及相关工作人员给予相应的考务报酬。标准如下:

考核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考评组组长:80元/天

考评员、考务组组长:50元/天

考务人员、监督人员:30元/天

督导员:200元/次

5、原文件中“第十对于自选命题的工种,出题人员将给予相应的补贴”

更改为:第十对于自行命题的工种,出题人员将给予相应的出题费。标准为100元/套。

考务报酬及出题费在鉴定费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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